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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學術副校長

 

  1. 執行校長交辦事項。
  2. 督導各行政單位(處、室、中心)、人事、經費、評鑑及相關招生等事項。
  3. 基於任務,對各級行政單位施政提出建議或意見,奉准後送請主管單位辦理或查復事項。
  4. 兼任法規委員會召集人。
  5. 其他經指派之事項,為校長之第一職務代理人,並與行政副校長互為職務代理人。